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中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钟照荣与刘盛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钟照荣,男,194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城镇居民。被告刘盛萱,女,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照荣诉被告刘盛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照荣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照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照荣负担。审判员  彭德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