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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商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永生、孙雪丽行政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永生,孙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商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川,���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国平,男,商水县邓城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张永生,男,198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邓城镇大陈村2组。被执行人孙雪丽,女,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永生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行执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商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永生、孙雪丽行政征收一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张永生、孙雪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永生、孙雪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永生、孙雪丽的存款413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艳平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大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