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行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巩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博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义市国土资源局,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巩行执字第34号申请人巩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振杰,局长。被申请人刘博。巩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申请人下发巩国土资(土)罚决字(2014)第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刘博既未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巩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有对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职权,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予对刘博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由被申请人刘博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光辉审判员 程二平审判员 吴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