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贺洪英与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洪英,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516号原告贺洪英,女,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码头镇待上。法定代表人刑道均,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贺洪英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贺洪英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洪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7元,减半收取3648.5元,由原告贺洪英负担。审判员 王世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声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