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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薛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28日,四川广元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10日本院在受理原告薛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称双方已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胥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