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薛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28日,四川广元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10日本院在受理原告薛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称双方已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胥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