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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宝悦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宝悦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邵如榜,系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宝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赖国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小凤、黄福龙,分别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中山市宝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悦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邵如榜,被告宝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小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音集协根据权利人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经典合辑(二)》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音集协监制发行的DVD专辑,该专辑共收录20张光碟,收录《心太软》《天涯》《哭个痛快》《冰力十足》《水晶》《好聚好散》《流着泪的你的脸》《这样也好》《两极》《小雪》《伤心太平洋》《我是一只鱼》《IFEELGOOD》《一个男人的眼泪》《春天花会开》《那一年,这一天》《明明很爱你》《分手快乐》《喜悦》《可惜不是你》《不想睡》《燕尾蝶》《宁夏》《彩虹》《对不起我爱你》《LOVE》《闪亮的星》《丝路》《收获》《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很爱很爱你》《候鸟》《到处乱走》《一辈子的孤单》《成全》《后来》《失恋万岁》《寂寞的恋人啊》《盛夏的果实》《十二楼》《双城故事》《忽然之间》《没时间》《真的吗》《怎么了》《阴天》《坚强的理由》《广岛之恋》《北极光》《想一个男生》5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对上述涉案的50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权利包括原告音集协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被告宝悦公司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公开向公众放映播放原告音集协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权益。故原告音集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上述50部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50000元(每首歌曲1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15000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用、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以上费用合计6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音集协放弃主张机票费用和通讯费。原告音集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法出版物光碟、封面、封底及歌曲目录;2.粤司公协(2014)1928号公证书;3.(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753号公证书及封存光盘;4.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取证消费票据、住宿费发票、餐饮费、交通费发票;5.(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726号公证书。被告宝悦公司辩称:1.原告音集协提供的粤司公协(2014)1928号公证书显示,其与滚石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已经超过合同期限,且该合同无滚石公司盖章,故原告音集协未获得滚石公司的授权,诉讼主体不适格;2.被告宝悦公司购买点播机播放相关歌曲有合法来源,该点播机自带音乐,且被告宝悦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允许范围内合法经营,不构成侵权;3.原告音集协诉求损失50000元无依据。原告音集协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宝悦公司的经营行为导致其损失,即宝悦公司的经营行为与原告音集协的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且原告音集协诉求损失及合理费用65000元过高,与事实不符。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音集协的诉讼请求。被告宝悦公司对其辩解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音乐电视作品一套(20碟装),该作品的包装盒封面标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该套作品第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六部分收录了《心太软》《天涯》《哭个痛快》《冰力十足》《水晶》《好聚好散》《流着泪的你的脸》《这样也好》《两极》《小雪》《伤心太平洋》《我是一只鱼》《IFEELGOOD》《一个男人的眼泪》《春天花会开》《那一年,这一天》《明明很爱你》《分手快乐》《喜悦》《可惜不是你》《不想睡》《燕尾蝶》《宁夏》《彩虹》《对不起我爱你》《LOVE》《闪亮的星》《丝路》《收获》《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很爱很爱你》《候鸟》《到处乱走》《一辈子的孤单》《成全》《后来》《失恋万岁》《寂寞的恋人啊》《盛夏的果实》《十二楼》《双城故事》《忽然之间》《没时间》《真的吗》《怎么了》《阴天》《坚强的理由》《广岛之恋》《北极光》《想一个男生》等50部涉案作品,该部分的歌曲均标明著作权人为滚石公司。2012年3月6日,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滚石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滚石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音集协行使的权利,广播权不受本条款的限制;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滚石公司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音集协、滚石公司均在合同上盖章确认。2014年7月9日,音集协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4年7月31日,音集协的代理人林某某、梁某某与该公证处的公证员李某某、工作人员芮某某到位于中山市***,店面标示为“宝悦量贩式KTV”的场所,进入该场所二层的“8213”房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员首先对林某某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检查,该设备内无任何相关内容。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梁某某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心太软》《天涯》《哭个痛快》《冰力十足》《水晶》《好聚好散》《流着泪的你的脸》《这样也好》《两极》《小雪》《伤心太平洋》《我是一只鱼》《IFEELGOOD》《一个男人的眼泪》《春天花会开》《那一年,这一天》《明明很爱你》《分手快乐》《喜悦》《可惜不是你》《不想睡》《燕尾蝶》《宁夏》《彩虹》《对不起我爱你》《LOVE》《闪亮的星》《丝路》《收获》《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很爱很爱你》《候鸟》《到处乱走》《一辈子的孤单》《成全》《后来》《失恋万岁》《寂寞的恋人啊》《盛夏的果实》《十二楼》《双城故事》《忽然之间》《没时间》《真的吗》《怎么了》《阴天》《坚强的理由》《广岛之恋》《北极光》《想一个男生》在内的155首歌曲,林某某并对上述155首歌曲播放画面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梁某某取得票面印章为“宝悦KTV款已收讫”的收据1张和名片1张。后公证员将上述摄像机中的摄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上述光盘装入证物袋密封后加盖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封条。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上述经过进行了公证并于2014年8月5日出具了(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753号公证书。庭审中,现场开启证据保全的信封,有光盘1张。经比对,在播放2014年7月31日在宝悦公司现场摄录的被控侵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时,播放屏幕上显示的有关作品的表演者、词曲、导演、音乐旋律、演唱内容、背景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涉案的50首音乐电视作品相同。2015年1月12日,音集协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宝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每部作品1000元)、合理费用15000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住宿费、餐饮费、路费)。庭审中,音集协明确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3488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费180元、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332元。音集协未能就音集协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宝悦公司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另查明:宝悦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6日,注册资本为50000元,经营范围是卡拉OK歌厅、旅业、棋牌室,经营地址是广东省中山市***商业楼二楼、四楼。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音集协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本案诉争的音乐电视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三、宝悦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合法权益的组织,滚石公司是依法取得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集协经权利人授权取得了独家行使许可卡拉OK经营者复制、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并获得报酬以及对侵权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且该授权仍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音集协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音集协主张《心太软》等50部电视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经本院审核,《心太软》《天涯》《水晶》《好聚好散》《流着泪的你的脸》《两极》《小雪》《伤心太平洋》《我是一只鱼》《IFEELGOOD》《明明很爱你》《分手快乐》《喜悦》《可惜不是你》《不想睡》《燕尾蝶》《宁夏》《彩虹》《对不起我爱你》《LOVE》《闪亮的星》《丝路》《收获》《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很爱很爱你》《到处乱走》《一辈子的孤单》《成全》《后来》《双城故事》《真的吗》《阴天》《广岛之恋》33部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制、服装、灯光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者的个体化创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集协依法享有该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而《哭个痛快》《冰力十足》《这样也好》《一个男人的眼泪》《春天花会开》《那一年,这一天》《候鸟》《失恋万岁》《寂寞的恋人啊》《盛夏的果实》《十二楼》《忽然之间》《没时间》《怎么了》《坚强的理由》《北极光》《想一个男生》17部作品在摄影技术上采用了单纯的剪辑技术,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服装等方面体现不了制片者的个体化创作,独创性低,为制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集协主张上述1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没有依据,因此,音集协要求宝悦公司赔偿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根据(2014)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753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宝悦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心太软》《天涯》《水晶》《好聚好散》《流着泪的你的脸》《两极》《小雪》《伤心太平洋》《我是一只鱼》《IFEELGOOD》《明明很爱你》《分手快乐》《喜悦》《可惜不是你》《不想睡》《燕尾蝶》《宁夏》《彩虹》《对不起我爱你》《LOVE》《闪亮的星》《丝路》《收获》《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很爱很爱你》《到处乱走》《一辈子的孤单》《成全》《后来》《双城故事》《真的吗》《阴天》《广岛之恋》33部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主张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者、词曲、导演、音乐旋律、演唱内容、MTV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作品一致。宝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营业场所放映前述音乐电视作品已获得权利人许可,故宝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对前述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因音集协、宝悦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音集协的实际损失情况及宝悦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宝悦公司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许可使用费标准、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以等因素,并根据音集协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住宿费、餐饮费、路费等费用的情况,本院酌定由宝悦公司支付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9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宝悦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涉案《心太软》《天涯》《水晶》《好聚好散》《流着泪的你的脸》《两极》《小雪》《伤心太平洋》《我是一只鱼》《IFEELGOOD》《明明很爱你》《分手快乐》《喜悦》《可惜不是你》《不想睡》《燕尾蝶》《宁夏》《彩虹》《对不起我爱你》《LOVE》《闪亮的星》《丝路》《收获》《打了一把钥匙给你》《很爱很爱你》《到处乱走》《一辈子的孤单》《成全》《后来》《双城故事》《真的吗》《阴天》《广岛之恋》3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并从其曲库中删除该作品;二、被告中山市宝悦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款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99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为713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14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缴713元),由被告中山市宝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99元(该款被告中山市宝悦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