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文荣、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蒋红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荣,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蒋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史铁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刘文荣。委托代理人:赵明、华芳芳。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代表人:许健。被告:蒋红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代表人:李栋森。被告:史铁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荣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蒋红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史铁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荣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21元(缓交),减半收取2860.50元,由原告刘文荣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迎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