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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利平与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平,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509号原告王利平,女,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56791485-8。法定代表人肖海珊。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利平与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王利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