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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商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沈彬与嵇华、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彬,嵇华,陈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3061号原告:沈彬。委托代理人:胡杰丰、沈雪华。被告:嵇华。被告:陈佳。原告沈彬与被告嵇华、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绍柯商初字第306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茂树独任审判,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黄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茂树、人民陪审员包幼青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彬的委托代理人胡杰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嵇华、陈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彬起诉称:被告嵇华于2014年4月21日向原告沈彬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如逾期每日加付0.5%的违约金;如需通过诉讼回收借款,出借方的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方承担。借款到期后,被告嵇华至今未归还借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嵇华、陈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违约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嵇华、陈佳在答辩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原告沈彬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嵇华于2014年4月21日向原告沈彬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如逾期每日加付0.5%的违约金;如需通过诉讼回收借款,出借方的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方承担的事实;2、婚姻证明情况一份,以证明被告嵇华、陈佳系夫妻关系;3、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的事实。被告嵇华、陈佳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嵇华、陈佳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及陈述,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原告要求证明的事实。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被告嵇华于2014年4月21日向原告沈彬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如逾期每日加付0.5%的违约金;如需通过诉讼回收借款,出借方的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方承担。借款到期后,被告嵇华至今未归还借款,遂成讼。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嵇华尚欠原告沈彬借款本金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嵇华未按约归还借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嵇华归还借款100,000元、逾期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将依法予以调整。原告要求被告陈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陈佳既非本案借款人,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故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嵇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嵇华应归还给原告沈彬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合计人民币106,000元,并支付借款100,000元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不超过30,000元为限),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沈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嵇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4,240元,由被告嵇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园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