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解红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红杰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187号罪犯解红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了(2011)北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红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冀东分局提出,罪犯解红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5次,评为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等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解红杰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涉案金额巨大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罚金未缴纳。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红杰不予减刑,罚金2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高洪朋审判员 毕作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