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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林雨申请由明宝侵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雨,由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59号申请执行人林雨,男性,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泗河镇韩家村*组,证件号码220182198802086414。被执行人由明宝,地址榆树市青山乡日升村*组。林雨与由明宝子女抚育纲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1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由明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林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由明宝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林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由明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国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