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3)硚执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强华与张东轩、张泽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华,张东轩,张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硚执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李强华。被执行人:张东轩。被执行人:张泽成(系张东轩之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硚仁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03年3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东轩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的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东轩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银行账户(账号:17×××59)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生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乐 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