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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魏万林与丹凤县正常沙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万林,丹凤县正常沙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魏万林,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丹凤县正常沙石场。负责人:段正常,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魏万林与被申请执行人丹凤县正常沙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丹凤县正常沙石场在2015年2月6日前付给魏万林加油费及用餐费504896.2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0元,共计510146.26元。逾期后被申请执行人丹凤县正常沙石场未按调解协议自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魏万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丹凤县正常沙石场给付510146.26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550元,共计517696.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丹凤县正常沙石场在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商洛段工程项目部)的售沙款已被本院(2015)丹执字第0008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予以划拨,现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魏万林,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丹凤县正常沙石场在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宁西铁路增建二线(商洛段工程项目部)的售沙款504896.26元的冻结。二、本院(2015)丹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申请执行费75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丹凤县正常沙石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瑞民审判员  刘书义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索妮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