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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任福旺诉温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福旺,温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任福旺,男,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南张羌镇南张羌村**组。委托代理人任治乐,男,温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温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亚斌,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成君,男,温县公安局干警。委托代理人石玉娜,女,温县公安局干警。原告任福旺诉被告温县公安局要求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福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玖霞审 判 员  郑复安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