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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银香与邓加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香,邓加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张银香,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邓加崇,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香诉被告邓加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泳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冠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