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银香与邓加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香,邓加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张银香,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邓加崇,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香诉被告邓加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泳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黄冠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