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xx与曾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曾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8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王xx,男,193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葛xx,女,1960年9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正庆,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xx,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已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定于2015年4月1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庄羽凤代理审判员史建颖人民陪审员叶育琪二○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杨晓燕审 判 长 庄羽凤代理审判员 史建颖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