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喜珠与胡旭红、胡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喜珠,胡旭红,胡杰,李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喜珠,女,1951年10月15日生,汉族,晋中市园林局退休职工,现住榆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旭红,女,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华能榆社电厂工人,现住榆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杰,男,1981年9月30日生,汉族,榆社电业局职工,现住河南街咖啡酒家对面。(胡旭红弟弟)。原审被告李冰,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华能榆社电厂工人,现住榆社县。(吕喜珠之子)。上诉人吕喜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2014)榆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喜珠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喜珠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喜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吕喜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永丽审 判 员 白雁军代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