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执民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海平与雷俊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平,雷俊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平。被执行人雷俊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雷俊海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雷俊海妻子叶莉香的银行帐户,后申请人李海平与被执行人雷俊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今,本院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156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浙高法(2005)188号《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海平发现被执行人雷俊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潘华金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梁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