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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从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黄干周申请执行吴建成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干周,吴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黄干周,1958年8月10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吴建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黄干周申请执行吴建成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建成因病去世,申请执行人黄干周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从民督字第24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石 林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石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