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黄干周申请执行吴建成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干周,吴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黄干周,1958年8月10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吴建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黄干周申请执行吴建成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建成因病去世,申请执行人黄干周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从民督字第24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石 林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石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