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翟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32号申请人翟某某,女,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翟某某申请执行薛某某离婚一案的(2014)礼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要求探视孩子薛某甲。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孩子薛某甲的监护人薛某某及孩子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薛某某及孩子下落及住址,致该案无法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礼执字第0003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张 步 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邓国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 张 卫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