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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登民一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河南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080号原告河南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市区守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袁殿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现民,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法定代表人卢开通,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河南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现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9月8日被告开发建设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扶贫移民安置小区,委托代理机构河南大名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原告在招标期限内进行了投标,于2009年11月6日中标,2009年11月12日收到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要求原告于5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被告单方废标,不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另找第三方施工建设移民安置小区,2010年12月石坡爻村扶贫移民安置小区竣工。经原告多处奔走,2012年4月25日原、被告达成赔偿损失协议,被告给付原告招标补偿款50000元,2012年1月14日前被告给付原告30000元,下欠20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依据相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招标补偿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向本院提供五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第一组2009年9月8日被告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村民委员会网上招标公告一份,证明被告委托代理机构河南大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采招网上进行公开招标,开发建设君召乡石坡爻村扶贫移民安置小区的事实;第二组2009年11月6日扶贫移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施工中标公告一份,证明招标人是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村民委员会,工程名称是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扶贫移民安置小区,开标时间是2009年11月5日,中标人是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登封市华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立公司”,中标项目经理是王学义的事实;第三组2009年11月12日河南大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村民委员会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万立公司为中标人,通知原告须在5天内到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村民委员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事实;第四组2010年12月30日万立公司《关于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扶贫移民安置小区违规建设的情况反映》、2011年3月7日登信访字(2011)45号信访事项转送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处理意见书各一份,证明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村民委员会拒绝与万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万立公司要求赔偿的事实;第五组2012年4月25日协议、2013年1月14日收据各一份,证明万立公司(项目经理王学义)与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主任王天朝)签订协议,由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村民委员会给万立公司伍万元,万立公司收到伍万元后该项目与万立公司无牵连,2013年1月14日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万立公司28000元,加以前付的2000元,共计30000元,下欠2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证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被告开发建设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扶贫移民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委托代理机构河南大明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登封市华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了投标,2009年11月6日中标,2009年11月12日收到中标通知书。但被告拒不与登封市华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另找第三方施工建设移民安置小区,2012年4月25日原、被告达成赔偿损失协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投标补偿款50000元,2013年1月14日前被告给付原告30000元,下欠20000元原告多次讨要无果,诉至本院。另查明,登封市华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变更为河南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认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被告改变中标结果让第三方施工,原、被告应依双方协议约定对原告进行补偿,又因被告已支付原告30000元,下余20000元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万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杨军献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常自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