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任亚龙、王进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任亚龙,王进伟,陈雪,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中建建材商行,江西赵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4-1号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法定代表人:熊平,男,系该行行长。被告:任亚龙,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王进伟,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被告:陈雪,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华凤,女,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中建建材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业主:任亚龙。被告:江西赵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陈雪,女,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被告任亚龙、王进伟、陈雪、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中建建材商行、江西赵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任亚龙、王进伟、陈雪、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中建建材商行、江西赵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3353626.98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任亚龙、王进伟、陈雪、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中建建材商行、江西赵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3353626.9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小红审 判 员 付忠良代理审判员 骆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梦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