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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1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张活松与梁燕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121-1号原告张活松。被告梁燕燕。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炳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活松诉被告梁燕燕、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活松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本案中双方诉争的被告梁燕燕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9号文莱园区商务写字楼C段C1-111号房,并提供以下担保:1、担保人周荔红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82号恒大·苹果园金色阳光2号楼4单元107号房;2、担保人周荔红名下车牌号为桂A×××××、桂A×××××共两辆汽车;3、担保人杨岽宁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B1栋1单元5层501号房。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活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周荔红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82号恒大·苹果园金色阳光2号楼4单元107号房。2、查封担保人周荔红名下车牌号为桂A×××××、桂A×××××共两辆汽车。3、查封担保人杨岽宁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B1栋1单元5层501号房。4、查封被告梁燕燕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9号文莱园区商务写字楼C段C1-111号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卢雁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