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黄民初字第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372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孙亚平,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原告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世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家庭,双方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生一女顾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一直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2013年2月被告抛下年幼的女儿回娘家生活。2014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未有改善。现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赵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顾某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至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6月起诉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2015年3月5日,原告再持诉称理由致讼来院。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双方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育有一女,双方对此均应珍惜。生活中存在矛盾在所难免,关键在于处理的方式方法。希望双方今后能够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遇事加强沟通和交流、冷静对待,相互包容,增强对家庭的责任感,这样夫妻关系还有改善的可能,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240元(开户行:农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88)。代理审判员 刘世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堵亚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