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广东从化华夏永久陵园有限公司与从化市民政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从化华夏永久陵园有限公司,从化市民政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318号原告:广东从化华夏永久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从化市。法定代表人:陈志诚。委托代理人:曾春霞、杜洪伟,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从化市民政局,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朱镜中,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荣湘,从化市公墓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华元,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从化华夏永久陵园有限公司与被告从化市民政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从化华夏永久陵园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从化华夏永久陵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29元,由原告广东从化华夏永久陵园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从化华夏永久陵园有限公司已交24459元,由本院退回12230元给原告广东从化华夏永久陵园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耀文代理审判员 吴 环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焦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