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2015石民初25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吴某,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委托代理人卓银兔、黄燕,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住址: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以与被告高某已经达成庭外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成臻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员邬敏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