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社区内执行王永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永春,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3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永春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扣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彭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