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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7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宁与刘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刘宝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170号原告王宁。被告刘宝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诉被告刘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