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7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宁与刘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刘宝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170号原告王宁。被告刘宝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诉被告刘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