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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法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生与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生,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贾生,男,42岁,汉族,个体,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中楼区太阳神小区25栋18号。被执行人刘旭,男,24岁,汉族,工人,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星海花园70栋22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调确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旭的工资收入4000元,直至扣够100000元为止。每月由申请执行人贾生凭本人身份证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东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