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法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生与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生,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贾生,男,42岁,汉族,个体,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中楼区太阳神小区25栋18号。被执行人刘旭,男,24岁,汉族,工人,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星海花园70栋22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调确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旭的工资收入4000元,直至扣够100000元为止。每月由申请执行人贾生凭本人身份证和裁定书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东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