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二初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占良与王增荣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良,王增荣,郭建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二初字第604-1号原告王占良,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增荣,男,成年人,汉族。被告郭建梅,女,成年人,汉族,系鄂托克前旗交通局公路管理工区职工,系被告王增荣妻子。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占良诉被告王增荣、郭建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增荣、郭建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占良撤回对被告王增荣、郭建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0元,由原告王占良负担。审 判 长 齐富在审 判 员 王建功人民陪审员 糜玉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倪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