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县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26号原告白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贾庭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