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26号原告白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贾庭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