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隋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隋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2015)黄执字第368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隋某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黄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顺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