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君临天下住宅小区项目部,山西君临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福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雄伟,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428号原告:运城经济开发区帅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机场大道钢材市场西路1号2楼。法定代表人:陈仙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亚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振兴街11号五峰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冯翠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明,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君临天下住宅小区项目部,住所地:临猗县城北。负责人:陈雄伟。被告:山西君临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南环东路(南)。法定代表人:范建国,总经理。被告:山西福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永济市市府西街(工行家属院)北楼幢1单元1层56号。法定代表人:王江。被告:陈雄伟,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经济开发区黄金水岸小区。被告:XX(王纪刚),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金井乡洗马村一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通知其缴费后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