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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吕纪平、郭美可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吕纪平,郭美可,俞文虎,俞晓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4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诉讼代表人:陈昌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龙军。被告:吕纪平。被告:郭美可。被告:俞文虎。被告:俞晓峰。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吕纪平、郭美可、俞文虎、俞晓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