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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阳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美云、江晓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云,阳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晓英,李生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云,女,汉族,阳曲县村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阳曲县新安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斌,职务,理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晓英,女,汉族,住阳曲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生文,男,汉族,住阳曲县。上诉人王美云因与被上诉人阳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晓英、李生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美云于二O一五年四月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美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美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上诉人王美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段晋文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