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平湖市联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嘉得力箱包附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联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嘉兴市嘉得力箱包附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378-1号原告:平湖市联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仁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侯平,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嘉得力箱包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美盾路188号内1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昌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联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嘉得力箱包附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联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6元,减半收取2918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38元,由原告平湖市联顺五金电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颖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