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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广东巨隆化工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登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巨隆化工有限公司,高密市登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民四初字第583号原告广东巨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巨。委托代理人詹振雄,男,系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密市登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将。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巨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隆公司)诉被告高密市登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巨隆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以诉讼双方已达成退款6万元作为息诉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巨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密市登顺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广东巨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鸿辉书记员  梁利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