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长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再左与黄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左,黄金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长民初字第59号原告王再左,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国军,灌南县五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金万,居民。原告王再左与被告黄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凤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再左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再左诉称,2014年2月2日,黄金虎因投资办厂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65000元,约定2014年12月2日前还清,并由被告黄金万提供担保,并出具了欠条交原告收执。该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黄金虎、黄金万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黄金万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65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金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黄金虎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王再左借款65000元并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被告黄金万签字担保,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王再左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正,65000.00欠款人:黄金虎担保人:黄金万2014年2月2日至2014年12月2日”。该款到期后,原告向黄金虎、黄金万索要该款未果,原告遂于2014年12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黄金虎及黄金万偿还借款本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再左以借款人黄金虎无偿还能力为由,自愿撤回对黄金虎的起诉,要求黄金万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王再左主张利息从2015年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金虎向原告王再左借款65000元,该事实有原告陈述及黄金虎所立借条予以证实,并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告与黄金虎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黄金万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对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明确为一般保证方式的,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原、被告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未超出担保期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金万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金万在偿还该款后,有权向黄金虎追偿。关于利息,原告要求从其主张之日2015年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金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再左借款6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黄金万负担,原告王再左已预交,被告黄金万于兑现上述款项时迳行给付原告王再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142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尹凤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法官助理 高 涛书 记 员 郑跟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贷款的利率计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