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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朱贵友与刘家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1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贵友,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小兵,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家勤,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代表人罗涛,该中心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聪,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贵友因与被上诉人刘家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朱贵友以其与太平洋保险襄阳中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刘家勤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贵友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刘家勤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朱贵友撤回对刘家勤的上诉;二、被上诉人刘家勤按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执行,即“被告刘家勤赔偿原告朱贵友各项损失共计36486.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定强审 判 员  柳 莉代理审判员  田在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童开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