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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与辽宁工会大厦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辽宁工会大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石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煜衡,系沈阳市皇姑区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辽宁工会大厦,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张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连发,系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满意,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工会大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民三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2元,减半收取为6,831元,由上诉人沈阳市皇鑫餐饮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赵 卫代理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阎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