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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众汇毛纺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胜蓝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胜蓝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众汇毛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胜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横泾岸村。法定代表人:杨子漪,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众汇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西张镇石龙村。法定代表人:钱德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台州市黄岩胜蓝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众汇毛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台黄商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台州市黄岩胜蓝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61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台州市黄岩胜蓝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