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骆景清与柴小娟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景清,黄慧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596号原告骆景清,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梁,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慧君,女,汉族,身份证号码。院在审理原告骆景清与被告黄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同时撤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的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及申请撤回诉讼保全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骆景清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黄慧君位于龙岗区平湖镇茗萃园一期1号楼B座复式703的房产的查封措施(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2万元为限)。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可凭缴款单向本院申请退回711元)。本案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江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