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3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洪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图,苏州市秦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73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图,系锡山区东亭键诚电子设备厂经营者。被执行人苏州市秦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大谢村17组。法定代表人党晓军,总经理。原告李洪图与被告苏州市秦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市秦宇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李洪图货款人民币47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苏州市秦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苏州市秦宇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洪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47538元,申请执行费61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向吴江区房管处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秦宇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和车辆登记。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向申请人寄送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另查,被执行人苏州市秦宇机械有限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已分别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2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喆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