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禄民初字第73号原告:廖某某,住高要市。被告:欧某某,住高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垣初代理审判员 李国坤人民陪审员 习金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鸿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