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候天应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天应,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76号原告:候天应,男。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候天应与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承建的马鞍山市博望四��花城工地供应木材、模板等建材,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255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全部欠款以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汪江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