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天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漳州天彩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漳州天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福建天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许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朝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少杰,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漳州天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金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建辉,总经理。本院在审查原告福建天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天彩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天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伟中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人民陪审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