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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彭某,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郑娅,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二、原告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双方常因此争吵,被告甚至殴打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三、被告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是每个家庭都在所难免的,双方应宽容对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原则性矛盾,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再给双方一段时间缓和矛盾,修复感情。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淑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 千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