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沈晓华与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晓华,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863号原告:沈晓华。委托代理人:吕深良、葛莉俊,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晓华与被告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