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沈晓华与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晓华,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863号原告:沈晓华。委托代理人:吕深良、葛莉俊,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晓华与被告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