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韩某1、张某等与韩某2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张某,韩某2,韩某4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729-1号原告韩某1,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照中,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韩某2,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某3,男,农民。被告韩某4,男,汉族,农民。原告韩某1、张某诉被告韩某2、韩某4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经审查,发现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韩某1、张某诉被告韩某2、韩某4生命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继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