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怀民再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冯志全与天津宇地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志全,天津宇地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怀民再初字第5号原审原告冯志全,系怀来县鸡鸣驿乡顺达煤栈经营者。原审被告天津宇地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天津大港区沙井子村。法定代表人王仲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全与被告天津宇地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志全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审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志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冯志全撤回起诉。二、撤销(2009)怀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韩玉成审判员 闫忠诚审判员 冯静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丽霞 关注公众号“”